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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

日期:2014-12-02 浏览:7066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与2014年10月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另外,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工商部门还会和其他政府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如果发现企业公示虚假信息,市民可向工商部门举报。企业一旦不按规定报送或公示信息,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者将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受部门联动信用约束。
    四种情况将导致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黑名单”。一是企业未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企业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都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入“黑名单”将受到的处罚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曝光;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另外,企业法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
    列入“黑名单”企业如何挽回信用呢?一是企业异常或者违法事项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二是被列入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项的,由工商部门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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