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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

日期:2014-03-12 浏览:4906

浙新出发〔2005〕8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健全新闻出版层级管理体制,加强对新闻出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第24号令《关于实施

一、委托管理的事项

1、部分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审批。

2、企业创办报纸形内部资料出版物审批。

3、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4、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5、出版物印刷企业跨省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的事前备案。

6、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事前备案。

7、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8、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

省新闻出版局和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方便企业、加强指导”的原则,共同做好委托管理有关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作为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委托事项主管部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主要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委托项目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审批和管理的依据、条件、程序、原则、方法、责任等具体规定;负责调查研究,制定宏观政策,控制布局总量;加强委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受理申诉,提供格式文本和规范文书,托机关实施委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查处受托机关违规、违法行为等,确保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实施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机关,承担委托事项的管理工作,履行省新闻出版局赋予的管理职责,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新闻出版局的相关规定,对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加强工作沟通和衔接,按照要求定期报告管理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对委托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实行谁批准(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握申请事项的资格条件,正确履行许可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属地管理,经常检查申请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检查企业依法经营的状况,落实管理制度,查纠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努力规范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秩序。未经批准,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得将委托事项另行下放或委托。

    三、委托管理的要求

    实施委托管理是我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新闻出版层级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委托工作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管理机构,落实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核定其相应的行政职能。凡没有落实新闻出版内设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暂不下放委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新闻出版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他们熟悉委托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内容,掌握新闻出版管理的规定要求,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确保正确履行委托管理职责。省局将适时组织市、县两级新闻出版管理骨干培训,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和规定。在实施委托管理中,受委托机关如果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省局将责令改正并视情撤消其委托管理的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省局委托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双方要签订《委托管理责任书》,载明委托管理的事项、期限及委受双方各自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鉴于目前正值年终岁尾,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即开始实施委托管理,省局将于明年全省新闻出版工作会议时组织签订《委托管理责任书》。


附件:1、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图书形内部资料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

      2、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企业办报纸形内部资料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

      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附件2略

附件3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

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通知》,制定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委托管理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层级管理体制,服务基层和群众,促进全省印刷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一)委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

1、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2、市本级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设立复印、影印、打印单位或者申请从事复印、影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参照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的行政许可办法管理;

3、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市本级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4、出版物印刷企业跨省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的事前备案;

5、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市本级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事前备案。

(二)委托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

1、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设立复印、影印、打印单位或者申请从事复印、影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参照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的行政许可办法管理;

2、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其他印刷品的事前备案。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

(一)省新闻出版局对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受委托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确定的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制定本省的规划和实施措施。

2、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委托管理事项,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培训。

3、统一制作审批、备案使用的许可证、申请表等表格。

4、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委托管理的情况;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责令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凡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省新闻出版局将取消被委托单位的委托管理资格:

超委托管理范围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擅自将委托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资格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在办理行政许可与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财物和谋取私利的。

(二)受委托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职能,以省新闻出版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并接受检查监督,承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在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审批、备案的权限,不得将受委托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再委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办理。

2、建立严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办理程序、管理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提高办事效率。

3、负责每月一次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审批、备案情况,每年一次填报印刷企业的统计数据。

4、负责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事项。

三、审批备案的程序

(一)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

1、申请人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委托管理的权限,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市本级申请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接受理。

2、申请人报送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厂房建筑面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主要生产设备等;

(2)注册资金证明。新设立印刷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注册资金数额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注册资金数额的营业执照;

(3)印刷企业章程;

(4)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6)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9)填写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市或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受理后,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厂房和印刷设备要进行现场核验,对其他证明材料要严格核验其真实性。同时要审核是否符合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自受理之日起,要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在《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最后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不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批准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批准部门要将其中一套申请材料寄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材料后即制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批准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由批准部门核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

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报原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应列明:印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申请变更事项和理由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时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2)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要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印刷业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填写《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予以备案。属于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更换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收回和注销原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将《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复印件和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寄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即为其更换《印刷经营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将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寄回省新闻出版局。

印刷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不得以备案形式变更,必须按照设立印刷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三)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

1、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本省或者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在印刷前,到所在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出版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和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盖章和出版单位、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应提交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盖章的有关证明。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

2、申请人提交的印制委托书符合要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由经办人签名后,在委托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须一次性指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有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办理的时间。

3、出版物印刷企业在验证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业务。

4、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图书、期刊不办理印刷委托书备案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未办理印刷委托书备案手续承接图书、期刊印刷业务受到查处的,查处期间,不得为其办理印刷委托书备案手续。

(四)印刷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

1、印刷业经营者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在印刷前,要向市或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

2、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须提交的材料有:

(1)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备案报告;

(2)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

(3)委托方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印制的商标图样;

(4)委托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底样。

承接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须提交的材料有:

(1)承印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备案报告;

(2)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

(3)委托印制的其他印刷品底样。

所有申报的备案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如是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或者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涉及承印境外宗教用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保存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无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市或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予以受理,填写《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指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办理的时问。

4、申请人在备案后,方可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全部运输出境。

四、委托管理的要求

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工作,经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浙江省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责任书》后,在受托方行政区域内执行。

1、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循私枉法。

2、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必须对印刷业经营者履行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办理上述审批、备案手续,必须对其提交的各种材料所反映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以欺诈、胁迫、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要撤销行政许可。对违法违规从事印刷经营者,要给予行政处罚。对承印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不备案的,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从事有关印刷经营活动的,未将所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内销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行政处罚要依据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后形成的文字材料要归档。

3、印刷经营者备案后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境外委印单位的印制委托书和印制合同、《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和境外宗教用品的批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两年,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印刷业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的有效期内未从事所备案的印刷经营活动的,原备案手续过期,要求延续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完成所备案的印刷经营活动要求延续的,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延期手续。

4、实行印刷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印刷企业的情况、变更情况、备案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待有条件时实行网上直报)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对履行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委托管理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属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要向省新闻出版局作出书面报告。

附件:

1、《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3、《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4、《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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