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新出规〔2013〕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完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我局先后于2005年、2009年以浙新出发〔2005〕84号、浙新出发〔2009〕33号文分两批向市县下放了10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去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保障改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70号)和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我局又下发了浙新出发〔2012〕74号文,落实和完善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宜,并对舟山、义乌及其他设区市进一步下放5项行政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市、县(市、区)政府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部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下放管理的事项
目前,我省下放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共有15项。具体项目详见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附件“省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
以上15项审批和管理事项,其中10项为我局2005年、2009年前两批下放管理的事项,5项为本轮新下放的审批事项。这次新下放的5项审批事项具体如下:
1.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3.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4.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5.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以上5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由我局向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委托管理。
此外,结合《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应地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或者复制经营活动的备案事项,也由我局委托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
二、下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对2005年、2009年已下放的10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继续按照我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通知》(浙新出发〔2005〕84号)、《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浙新出发〔2009〕3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新出发〔2012〕74号)执行。其中,有关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的事项,根据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实施机关为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再属于我局委托管理事项。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新下放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及有关备案事项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审批、备案的要求、程序。
1.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办理;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及变更备案、 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复制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办理;
3.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办理。
三、下放管理的责任要求
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行政服务,改善发展环境,是全省上下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衔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要求依法做好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我局的相关工作考核。对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审批权力的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常性检查,纠正、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依法实施委托管理事项。同时,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能。
各地在实施受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本通知自2013年3月5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及
变更审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2.《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复制审批备案事
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审核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2月4日
附件1、附件3略
附件2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复制
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委托管理的范围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提高效率,健全层级管理体制,服务基层和群众,促进全省印刷复制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以下印刷复制审批备案事项委托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二)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三)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及其变更审批;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有关事项备案;
(五)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变更有关事项备案。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
(一)省新闻出版局对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受委托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对印刷企业和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制定本省的规划和实施措施。
2.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委托管理事项,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培训。
3.统一制作或提供审批的许可证、申请表等表格。
4.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委托管理情况;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责令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凡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省新闻出版局将责成有关单位切实整改,直至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超委托管理范围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擅自将委托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资格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在办理行政许可与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财物和谋取私利的。
(二)受委托的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职能,以省新闻出版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并接受检查监督,承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印刷企业和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在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不得将受委托管理的审批再委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办理。
2.建立严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办理程序、管理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提高办事效率。
3.负责每月一次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审批情况,每年一次填报印刷企业和复制单位的统计数据。
4.负责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事项。
三、审批备案程序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审批及变更备案。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审批。
(1)申请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委托管理的权限,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
(2)申请人报送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申请企业的请示。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者、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
②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③项目建议书;
④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预购印刷设备清单;
⑥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⑦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
⑧各方投资者及拟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简历、身份证明;
⑨各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⑩中方投资者及拟设立企业的验资报告;
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交该文件);
12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13拟设立企业住所使用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受理后,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印刷设备、资金和厂房要进行现场核验,对其他证明材料要严格核验其真实性。同时要审核是否符合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自受理之日起,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向所在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2)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报告,应列明:印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申请变更事项和理由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时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②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要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印刷业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填写《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予以备案。属于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更换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收回和注销原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4)印刷企业变更印刷经营范围,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得以备案形式变更,必须按照设立印刷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二)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1.可录类光盘企业生产设备引进(增加、更新)向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光盘生产设备引进(严禁进口二手光盘生产复制设备)、增加与更新原因,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设备名称、数量、资金来源、数额和商品编码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金证明;
(4)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三)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及其变更审批、备案。
1.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1)申请人向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进行审查,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企业章程;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⑥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⑦新设立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受理后,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复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生产设备、资金和厂房要进行现场核验,对其他证明材料要严格核验其真实性。同时要审核是否符合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审查合格,由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发由省新闻出版局提供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2.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
(1)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向所在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2)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书面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申请变更事项和理由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时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②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要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原《复制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属于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更换由省新闻出版局提供的《复制经营许可证》;属于终止经营活动的,收回和注销原核发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4)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不得以备案形式变更,必须按照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四、委托管理要求
印刷复制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工作,在受托方行政区域内执行。
(一)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印刷复制审批备案事项,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
(二)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必须对印刷复制经营者履行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印刷复制经营者办理上述审批、备案手续,必须对其提交的各种材料所反映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要撤销行政许可。对违法违规从事印刷复制经营者,要给予行政处罚。对承印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印刷复制品的,印刷复制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不备案的,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从事有关的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行政处罚要依据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后形成的文字材料要归档。
(三)实行印刷复制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报告制度。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和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后一个月内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对履行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委托管理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属地印刷复制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要向省新闻出版局作出书面报告。
附件:1.《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印刷经营许可证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地 址:
主管部门:
经营范围:
建厂日期: 企业类型:
职工人数: 电 话:
传 真 号: 邮政编码:
E-mail: 企业法定代表人: (盖章)
浙 江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制
资 格 条 件 | |||||||
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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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 | |||||||
管理人员: 人 |
技术人员: 人 |
工人: 人 | |||||
生产能力 | |||||||
产 品 名 称 |
计量单位 |
生产能力 | |||||
书 刊 排 字 |
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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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照相排字 |
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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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刊 印 刷 |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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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胶印印刷 |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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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 印 印 刷 |
对开色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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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件 印 刷 |
千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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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 印 印 刷 |
全张千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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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刊 装 订 |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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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精 装 |
令 |
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主要生产设备 | ||
设 备 名 称 |
型 号 |
台 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