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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刷协会章程

日期:2014-05-13 浏览:4614

浙江省印刷协会章程


2014年4月11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印刷协会(Zhejiang Printing Association.Z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印刷工作者和印刷企事业单位及印刷业关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印刷同行的联系、交流、合作,促进浙江省印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接受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34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印刷行业工作者广泛开展有关印刷生产、设备、技术、科研、教育、经营及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二) 开展印刷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型科技成果等的推广、普及和应用。
(三) 开展对全省印刷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和讲座等形式,提高印刷工作者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 宣传“绿色印刷”理念,普及“绿色印刷”知识,推动“绿色印刷”实施,促进印刷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五) 组织承办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印刷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印刷行业技术进步。
(六) 提供有关印刷行业的法规、政策、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通过调查研究全省印刷业现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我省印刷业发展的有关材料。维护全省印刷工作者的合法正当利益,为会员提供正常的服务和活动。
(七)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评审工作。
(八) 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其他印刷企业、社会团体的交流与联系,建立友好、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
(九) 举办或参与国内外有关印刷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展览,进行传播、推广和交流活动。
(十) 组织编辑出版印刷专业书刊和资料,组织开展印刷奖项的评审工作。
(十一) 实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规范工作。
(十二)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办理有关领导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印刷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关心我省印刷事业的发展,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五) 团体会员: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印刷业及关联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团体会员实行单位委派制。委派人选原则上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人选出现岗位变动等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由委派单位重新委派的人选接替。
(六)个人会员:从事印刷行业多年,为印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并在印刷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印刷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在协会网站“会员名录”中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本团体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热心本团体工作,努力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两次不交纳会费,连续1年不参加会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行业协会、省本级有关部门在会员中推荐产生,亦称理事。其职权是:
(一) 制定章程,决定章程修正案;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审查、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届末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届末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调整或除名;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意见一致的,也可采用通讯、书面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其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二)审议章程修正案,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各类机构的设立方案,决定其主要负责人聘用;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调整;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协商提名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
(六)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下设秘书处,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有关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地方协会秘书长组成的办事机构,在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二)拟定章程修正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定各类机构的设立方案和人员聘用方案;
(四)向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代表常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届末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研究决定秘书处驻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落实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负责业务范围内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业务能力;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超过最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也可以为秘书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登记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代表或委托秘书长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及相关单位汇报、协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二) 指导、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 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驻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待遇,由秘书处研究决定。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11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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