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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重申落实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制度

日期:2014-03-21 浏览:5828

   

    为规范出版、印刷经营秩序,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盗印等非法出版活动,落实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日发出《关于重申落实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制度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32号),强调要贯彻落实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印前备案制度。通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印前备案制度。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印前备案制度是规范出版、印刷经营秩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自觉履行职责、合法经营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文化安全、防止非法出版活动的有效手段。各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这项制度,纠正正规出版单位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属多此一举、多年业务合作关系委托书可有可无等错误认识,克服嫌麻烦心理,杜绝承印不验证或先印后备案等违规做法,自觉执行这项制度。


  二、出版单位要自觉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凡要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无论是在省内印刷还是到省外印刷,每个品种(包括重印、加印)都必须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如实填写《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所列的各项内容,加盖公章,如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的单位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省内印刷的,应在印前交由接受委托的印刷企业;到省外印刷的,应在印前到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出版单位应把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制度纳入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制度、落实专人,自觉承担主体责任。


  三、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承印验证和印前备案制度。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盖有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其中,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还必须验证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上是否加盖了出版单位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章。无论是接受省内出版单位还是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都必须在印前报所在地市或县(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认真做好承印登记工作。印毕,必须留存一份承接的图书、期刊样本备查。


  四、严肃查处不履行印刷委托书备案制度的违规行为。出版单位不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而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并及时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时暂缓其出省印刷的备案。印刷企业接受委托未验证并收存《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或者在印前未按规定报所在地市或县(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将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贯彻落实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制度,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把落实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制度作为日常监管和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严重违规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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