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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03-12 浏览:27829

                                 浙新出发〔200933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实际,特制订扩大义乌和其他县(市)新闻出版有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权强县的要求,遵循合理赋权、依法行政、责权统一、促进发展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部分新闻出版管理事项(原已委托省辖市实施)下放义乌市和其他县(市,包括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按宁波市委市政府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管理,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不断增强县级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县域新闻出版业发展水平,促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扩大管理权限事项

    (一)扩大义乌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事项如下:

    1部分图书型、企业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2.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3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4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5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前备案

6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

7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

(二)扩大其他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事项如下:

1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2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3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前备案

5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

6.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

三、扩权事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义乌市和其他县(市)依法实施扩权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上述扩权事项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办法。

(一)部分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图书内部资料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附件1)办理;

(二)企业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企业办报纸内部资料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附件2)办理;

    (三)有关印刷管理的4个放权事项,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附件3)办理;

    (四)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其条件、程序、时限、材料等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八、第九条执行。

(五)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按照《浙江省出版物鉴定规则》(附件4)办理。

四、实施扩权事项的责任和要求

扩权强县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探索。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衔接工作,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扩权事项平稳推进。

    我局作为下放和委托事项的机关,依法承担扩权事项主管部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扩权事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审批和管理的依据、条件、程序、原则、方法、责任等具体规定;负责调查研究,制定宏观政策,控布局总量;加强对扩权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受理申诉,提供格式文本和规范文书,开展经常性检查,纠正、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等,确保依法实施和管理扩权事项。

义乌市和其他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其中“非法出版物鉴定”事项为指定)管理扩权事项的机关,负责扩权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履行省新闻出版局赋予的管理职责,承担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及时研究建立扩权事项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扩权工作规范有序;加强工作衔接,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局报告扩权事项实施和管理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实行谁批准(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正确履行扩权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依法监督检查申请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和企业依法经营的状况,落实管理制度,查纠违法行为;加强新闻出版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熟悉扩权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掌握新闻出版管理的规定要求,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扩权事项不得另行下放或自行委托。

以上实施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1.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图书内部资料出版

        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

      2.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企业创办报纸型内部资料

        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

      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

        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4.浙江省出版物鉴定规则

 

                                                                  二○○九年月十

附件1、附件2、附件4略

附件3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经营

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和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实施方案。

一、委托管理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层级管理体制,服务基层和群众,促进全省印刷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一)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前备案。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

(一)省新闻出版局对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受委托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确定的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制定本省的规划和实施措施。

2.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委托管理事项,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培训。

3.统一制作审批、备案使用的许可证、申请表等表格。

4.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委托管理的情况;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责令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凡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省新闻出版局将责成有关单位切实整改,直至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超委托管理范围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擅自将委托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资格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在办理行政许可与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财物和谋取私利的。

(二)受委托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职能,以省新闻出版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并接受检查监督,承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在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审批、备案的权限,不得将受委托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再委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办理。

2.建立严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办理程序、管理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提高办事效率。

3.负责每月一次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审批、备案情况,每年一次填报印刷企业的统计数据。

4.负责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事项。

三、审批备案的程序

(一)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1.申请人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委托管理的权限,向所在地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报送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厂房建筑面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主要生产设备等;

(2)注册资金证明。新设立印刷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注册资金数额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注册资金数额的营业执照;

(3)印刷企业章程;

(4)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已提交有注册资金数额的营业执照的除外)

(6)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9)填写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受理后,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厂房和印刷设备要进行现场核验,对其他证明材料要严格核验其真实性。同时要审核是否符合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自受理之日起,要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

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报原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应列明:印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申请变更事项和理由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时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2)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要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印刷业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填写《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予以备案。属于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更换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收回和注销原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不得以备案形式变更,必须按照设立印刷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三)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1.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本省或者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在印刷前,到所在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出版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和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盖章和出版单位、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应提交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盖章的有关证明。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

2.申请人提交的印委托书符合要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由经办人签名后,在委托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须一次性指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有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办理的时间。

3.出版物印刷企业在验证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业务。

4.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图书、期刊不办理印刷委托书备案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未办理印刷委托书备案手续承接图书、期刊印刷业务受到查处的,查处期间,不得为其办理印刷委托书备案手续。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前备案

1.印刷业承接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在印刷前,要向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

2.承接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须提交的材料有:

(1)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备案报告;

(2)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

(3)委托方委托印制的商标图样;

(4)委托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底样。

所有申报的备案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如是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或者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涉及承印境外宗教用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保存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无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予以受理,填写《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指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办理的时

4.申请人在备案后,方可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全部运输出境。

四、委托管理的要求

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工作,在受托方行政区域内执行。

(一)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循私枉法。

(二)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必须对印刷业经营者履行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办理上述审批、备案手续,必须对其提交的各种材料所反映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以欺诈、胁迫、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要撤销行政许可。对违法违规从事印刷经营者,要给予行政处罚。对承印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不备案的,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从事有关印刷经营活动的,未将所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内销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行政处罚要依据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后形成的文字材料要归档。

(三)印刷经营者备案后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境外委印单位的印制委托书和印制合同、《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和境外宗教用品的批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两年,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印刷业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的有效期内未从事所备案的印刷经营活动,原备案手续过期,要求延续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完成所备案的印刷经营活动要求延续的,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延期手续。

(四)实行印刷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报告制度。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含审批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印刷企业的情况、变更情况、备案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对履行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委托管理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属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要向省新闻出版局作出书面报告。

五、其他有关事项

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的委托管理,按省新闻出版局2005年12月16日印发的《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通知》(浙新出发〔2005〕84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1.《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3.《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4.《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

印刷经营许可证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地    址:                                          

主管部门:                                          

经营范围:                                          

                                                    

建厂日期:                 企业类型:               

职工人数:                 电    话:               

传 真 号:                 邮政编码:               

E-mail:              企业法定代表人:         (盖章)

浙 江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制

资格条件

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工人:                    

生产能力

   

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

   

万字

其中照相排字

万字

   

其中:胶印印刷

   

对开色令

   

千令

   

全张千令

   

 中:精 

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主要生产设备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NO

申请人承诺: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办印刷企业在此之前未被处以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一切法律责任自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县(市)

 

 

行 政

 

 

      日(盖 章)    

印刷经营许可证号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印刷

企业

变更

原因

(盖章)     

           

备案

机关

签署

意见

(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监制(2003)

注:1.出版单位每次委托印刷(包括重印、加印、同一品种在不同企业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均需认真填写此委托书。2.此委托书涂改、翻印、复印无效;无出版单位公章无效。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4.此委托书一式四联,一联由印刷企业留存,二联由印刷企业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三联由出版单位在开出后十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5.出版单位在工艺和材料方面有具体要求,可另附工艺、材料单位或说明书,印刷费用、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可由双方另立合同。6.此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刷、发放及管理,解放军系统委托书印刷、发放及管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

承印境外印刷品备案表

顺序号:(20       

书(刊)            

出版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

印刷企业(受托方)名称

地址:

         

地址:

    书(版)号

版次:

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

刊期:

  

  

著译者

  

  

  

  

  

  

  

原稿页数:                                         式:

正文用字:                                     校样份数:

  

图稿数量:

图版色数:                       (阳图片、树脂版、铜版、锌版)           块(张)

  

用纸规格:                                    印刷方法:

用纸数量:                                    印完日期:

  

装订方法:

装订册数:                                    交书日期:

委托方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受托方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受托日期:

出版单位(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盖章:

经办人:      

       

印刷企业(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盖章:

经办人:

      

印刷企业(受托方)盖章:

负责人:

      

出版单位(委托方)盖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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