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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日期:2014-03-12 浏览:28441

(经修订,于2009年7月28日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备案,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 总则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30号令《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提高我省商品条码质量,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资格认定的具体要求,指导我省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2、凡我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商品外包装、书刊印刷及印刷制版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国家实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验制度,条码印刷品的质量应接受监督检查。

二 认定工作机构

3、认定工作机构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浙江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编码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浙江省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省(宁波除外)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

4、认定工作职责

4.1省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受理全省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负责组织评审、抽样检验和认定后的复审等工作。

4.2市级条码办事机构经省编码中心委托后,根据省编码中心安排的评审计划对全市范围内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企业组织现场评审。

4.3市、县(市、区)条码办事机构配合省编码中心或受其委托的市级条码办事机构组织的现场评审;配合省编码中心开展当地认定企业的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 认定工作程序

5、 申请

5.1凡申请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5.1.1在本省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已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等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印刷企业。

5.1.2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生产技术设备。

5.1.3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应配有条码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下暂无条件购置检测设备的企业,应委托法定条码检验机构代为检验,每月至少一个批次,并签订委托合同书。省编码中心每年对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企业印刷的商品条码进行一次抽样检验,以监控印刷质量。

5.1.4具有健全的条码印制质量保证体系。

5.2申请企业应向省编码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4)《商品条码印制质量保证手册》。

5.3省编码中心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编码中心退回并说明其理由。

正式受理的企业应由省编码中心或委托市级条码办事机构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组完成对其现场的评审和抽样检验。

6、 企业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6.1申请企业应制订内容完整、行之有效的《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管理手册》。

6.2申请企业应有健全的条码印制质量体系,主要内容应包括:

(1)制订并发布印制商品条码总体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各个部门对条码质量的责任和各工序环节中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2)应有领导专门分管负责管理本企业商品条码的承印登记、设计制版、批量印刷和出厂检验等全过程。

(3)企业须有一至二名条码管理员(可兼职),经条码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主要负责对企业商品条码的承印管理和印刷质量检测等技术工作。

(4)企业从事业务、设计、制版、生产和检验等人员都应掌握不同程度的条码知识。

(5)须有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绘制的“商品条码承印工作流程图”和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机构职能框图”。

(6)为确保条码印刷质量,企业应对主要承印条码的印刷设备依照国家标准要求做印刷适性试验,以确定适性等级和有关技术数据报省编码中心备案。

(7)有条码检测设备的企业应有该检测设备的保养维护记录和检定证书(检定必须每年一次),并每年主动向省级条码质检机构送检条码印刷品一次;无条码检测设备的企业应有委托法定条码质检机构对其生产的条码印刷品检验合格的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批次)。

(8)制订并实施条码印刷质量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有《条码印刷验证制度》、《条码设计审查制度》、《条码印刷品、印版、胶片管理制度》和《条码印刷品质量检验制度》,并有完整的制度执行记录。

6.3申请企业建立条码印刷质量体系和制订《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管理手册》需要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可向经省编码中心认可的条码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或条码办事机构提出要求,由该条码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或条码办事机构提供帮助。

7、 现场评审

7.1由省编码中心或受其委托的市级条码办事机构根据评审计划安排组织2~5人的专家评审组,按照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制定的评审表内容(详见附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评审工作,在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和“综合判定规则”实事求是地写出“评审意见及结论”。

7.2在现场评审的同时由评审组对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品进行随机抽样(不少于二批次),并送省级条码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7.3评审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企业应给予“认定”的结论,对现场评审或条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给予“暂不认定”的结论。

7.4评审结论为“暂不认定”的企业,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要求在三个月内进行质量整改,整改后由评审组根据企业整改情况重新进行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对于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给予“认定”的结论。

8、 认定发证

现场评审合格和条码抽样检验合格的企业,由省编码中心将企业的有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查核准后向该认定企业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及副本。

9、 到期复审

9.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9.2认定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当地市、县(市、区)条码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复认,填写递交以下材料:

(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复认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原《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4)《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5)省级法定条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商品条码检验报告》复印件三份(每年一份),有检测设备的企业还应递交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最新有效的检定证书复印件。9.3 市、县(市、区)条码办事机构受理当地企业申请复认后应及时上报省编码中心,由省编码中心安排计划组织复审。

9.4由省编码中心或委托当地条码办事机构按照复审计划和规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复审,复审应按照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制定的复认评审表内容(详见附录)及6.2条中企业条码印刷质量体系运行要求进行考核,写出评审结果和意见。复审同时抽取该企业条码印刷样品(不少于二批次)统一送省级条码质检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对评审和抽样检验均合格者由省编码中心上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并为其换发认定证书,不合格者要求限期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

9.5整改企业应在整改期内重新向当地条码办事机构申请办理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给予换证。

10、变更

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企业,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持新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及原《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正、副本)到省编码中心审核并报国家物品编码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1、 注销

11.1对已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省编码中心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及副本,并予以通报。

(1)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2)印制的商品条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3)到期不申请复审或经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

(4)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的。

11.2被注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的,省编码中心不予受理。

四 认定企业职责

12、 认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规章,遵照国家有关标准,向客户提供合格的商品条码印刷品。

13、 认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做好商品条码的印制工作,并承担其印制商品条码的产品质量责任。接受省编码中心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复审。

14、 资格认定证书只供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与其它企业共用。对外承接业务时应使用证书副本,证书复印件无效。

15、 不断总结经验,学习并提高条码印刷的技术与水平;积极参加条码机构举办的技术培训。

16、 如企业名称、地址、主要设备及条码管理人员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编码中心。

五 附则

17、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检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8、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浙江分中心负责解释。

19、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
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
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
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
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
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  
  (二)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
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
: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
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资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
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 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
《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
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
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
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
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
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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